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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商標注冊轉讓與商標許可的區(qū)別
作者:德陽標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1-06-24 08:43:18
對于任何一個企業(yè)來說,商標都是維護自身權益和品牌發(fā)展的必要“法寶”,越來越受到企業(yè)的重視。但是,很多時候,企業(yè)往往面臨這樣的情況:急需使用商標,等不了那么久的重新注冊,或者想要的商標已經被他人注冊,這時就需要商標轉讓或者商標許可證。那么,德陽商標注冊轉讓與商標許可有什么區(qū)別呢?哪個更可靠?企業(yè)首先應該選擇哪種形式?
首先,它們的定義不同。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對方的行為。轉讓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后,轉讓人無權處分商標。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合法持有人向被授權人提供商標授權,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向國家商標局備案,取得商標官網證明的行為。
比如,商標是房屋的,商標轉讓是將房屋作為二手房交易出售;商標許可證是出租房屋使用權的,是業(yè)主或房東本人。商標轉讓的優(yōu)勢在于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企業(yè)通過商標轉讓獲得商標,也是一種比較安全的方式。但是,商標轉讓應當根據(jù)雙方達成的合作意向一次性支付轉讓費,即購買商標的轉讓費。
相對而言,商標轉讓時間較長,一次性支付金額較高。商標使用許可是按授權使用期限繳納使用費,時間短,一次性支付金額小。然而,同樣的,商標許可也面臨著更多的風險。多人使用一個以上的商標,很可能造成同行業(yè)的惡性競爭,給企業(yè)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商標許可糾紛最典型的案例是涼茶商標之爭。商標轉讓是一次性取得商標所有權,既省力又適合實力較強的企業(yè);而商標許可是一種短期內擁有商標使用權的企業(yè),既適合剛起步、急需商標的企業(yè),又適合資金不足。
一般來說,商標轉讓和商標許可各有利弊,企業(yè)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進行選擇。近年來,我國從事品牌授權(商標授權)的經營者越來越多。其實,一個小小的商標蘊含著無限的商機。只要使用得當,商標的價值就會翻倍增加!
社會發(fā)展日新月異,知識產權保護也成為了社會創(chuàng)新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工作。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保護水平,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9年11月印發(fā)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jù)了解,在11月25日舉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第四季度新聞發(fā)布會上,國知局副局長甘紹寧提到,本次印發(fā)的《意見》是新時代我國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意見》中具體提出了從“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四個知識產權保護方向入手,對現(xiàn)代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系統(tǒng)的謀劃和整體的部署。
1、嚴保護:關鍵詞賠償更高,全面建立保護新體系。《意見》明確指出,不僅要“加大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賠償限額;還要“嚴格規(guī)范證據(jù)標準”,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并且要“強化案件執(zhí)行措施”,建立完善企業(yè)和個人的黑名單制度,讓侵權無處遁形;最后再進行“完善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保護制度”,鼓勵企業(yè)加強知識產權防范機制建立,不斷持續(xù)優(yōu)化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營商環(huán)境。
2、大保護:關鍵詞執(zhí)法更嚴,建立社會監(jiān)督共治,加強監(jiān)督力量。通過加大執(zhí)法監(jiān)督力量,完善知識產權仲裁、調解、公證機制和機構,并利用科技手段實現(xiàn)智能檢測,有效打擊侵權假冒的行為。
3、快保護:關鍵詞維權更快,提升協(xié)作銜接快速處理。從源頭知識產權審查工作入手,加強審查能力建設、壓縮審查周期,強化源頭保護;并要加強跨部門跨區(qū)域辦案協(xié)作,打破地方保護,推動簡易案件和糾紛快速處理。
4、同保護:關鍵詞健全涉外溝通機制,改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我國現(xiàn)雖已加入大部分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但是近些年涉外的知識產權侵權案屢有發(fā)生,所以加強國際合作、健全與國內外權利人的溝通渠道、加強海外維權援助服務等成為了新時代的知識產權中的另一個重點,努力促進合作共贏,實現(xiàn)共同的發(fā)展。
本次印發(fā)的《意見》共有九十九條,都緊緊圍繞推進五位一體、四個全面的戰(zhàn)略布局而展開,甘副局長表示,印發(fā)只是第一步,更關鍵是要抓好貫徹落實,要讓各項政策措施執(zhí)行到位、落實到位、見到實效。正如《意見》中提到的一樣,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讓侵權易發(fā)多發(fā)現(xiàn)象得到有效遏制,完善產權保護體系,讓知識產權發(fā)揮應有的社會價值!
申請發(fā)明專利可以加快發(fā)明專利的審查時間,以及授權的時間,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崆肮_其實也存在它的利與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發(fā)明專利選擇提前公開的好處是
1、是可以縮短審批時間,早日獲得專利權,因為根據(jù)專利法規(guī)定,只有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才能進入實審程序;
2、是可以獲得更長的臨時保護期,從而避免了可能的損失;
3、是可以避免競爭對手就相同或類似申請在國內外獲得專利權。為什么提前公開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避免競爭對手就相同或類似申請在國內外獲得專利權呢?因為科技發(fā)展迅速和取得信息的方便化,幾個申請人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請的時間越來越短,而判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是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現(xiàn)有技術是一個用來衡量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客觀參照物?,F(xiàn)有技術又稱已有技術、公知技術、在先技術和先行技術,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指出“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發(fā)明專利提前公開的弊端是
1、是提前公開雖可早日獲得臨時性保護,但在獲得專利權之前,不能獲得充分的、有效的法律保護。即專利權人請求處理或訴訟的標的是支付適當?shù)馁M用,而不是侵權之訴,因為在授權之前的實施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2、是專利申請技術一旦公開,就成為現(xiàn)有技術,申請人喪失了主動撤回專利申請的機會;
3、是提前公開使競爭對手了解專利申請技術的時間提前,更早地在此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新,不利于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地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不同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提出的無效請求,常在同一決定中進行認定。上述決定有時對全部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有時僅評述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后,對于各無效請求人是否均應被追加為案件的當事人,審判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
此外,對于針對共有專利的無效案件,某一共有專利權人起訴時,其他共有專利權人是否應被追加進入訴訟,追加為第三人還是共同原告,實踐中也未統(tǒng)一標準。為此,本文以起訴主體身份為分類依據(jù),對專利確權案件多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問題進行分析。專利權人起訴的情形在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主要有如下3種情形。一是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
此類情況多發(fā)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如認定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則對于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便不再進行評述。此種情況下,對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有觀點認為,應當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針對同一專利權的無效案件合并審理,從被訴決定結果的角度來看,其他請求人已與該行政行為產生利害關系;二、因被訴決定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故如不追加其為第三人,其將無法得知該案的進展,也無法得知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tài)。筆者并不贊同上述觀點。因被訴決定并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其他請求人只是因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做法而與被訴決定產生關聯(lián)。即使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該請求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無針對被訴決定實體內容發(fā)表意見的權利。進一步講,如果專利權人、專利復審委員會及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均對一審判決不持異議,但其他請求人對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
從形式上看,其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訴的權利。但實質上,一審判決的審理范圍并不包含其無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備上訴的權利基礎。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一旦被訴決定被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須依據(jù)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對涉案專利權進行評述并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仍須向各請求人送達,各請求人即可知曉案件的進展。故此類情況下,不應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二是專利權人為多人,無效請求人為一人的情形。此類情況多發(fā)生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共有專利權無效,部分共有專利權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對無效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專利權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
實踐中,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原告,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逼渌麑@麢嗳水斎粚儆谏鲜鏊痉ń忉屩械摹袄﹃P系人”,故此類情況下,應將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三是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為多人的情形。此類情形屬于上述兩類情形的混合,通常發(fā)生于多個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提出無效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僅以其中某一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而涉案專利又屬于共有專利的情形。對于此類情形的處理,可以依照上述結論,即對于被訴決定未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不追加其進入訴訟;對于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
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此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及無效請求人均可能成為原告。此類情形與“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并無實質差別。具體而言,如專利權人起訴,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應被追加為第三人,其余無效請求人不應進入訴訟。在此基礎上,如涉案專利為共有專利,則應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無效請求人起訴的情形在宣告涉案專利權有效和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兩種情形下,若無效請求人起訴,各請求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亦有不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無效請求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此時對專利權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
實踐中,或追加其他請求人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請求人。此種情況與“專利權人起訴”中“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類似,主張追加其他請求人或主張不追加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也與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贅述。因其他請求人既不能在庭審中發(fā)表意見,又無上訴的權利,故筆者仍贊成不追加其他請求人。當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時,則與“專利權人起訴”中“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并無實質差別。
具體而言,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應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對其他無效請求人則不應追加。綜上所述,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追加當事人,應以其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實際利害關系為標準。通常情況下,如專利權人起訴,則應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只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同一被訴決定雖涉及多個當事人,但如該當事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認定依據(jù)無關,則不應將其追加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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